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政策法规,为规范我校水电供应和使用,加强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保障学校正常的供用水电秩序,使其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服务,遵循“安全、节约、合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水电用户。
第二章 水电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由主管副校长为组长、有关部门纪委监察、审计、财务、学工、工会)负责人参加的学校节能减排领导小组。
节能领导小组下设节能办公室,负责学校水电管理的日常节能工作,节能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节能办公室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实施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学校各单位水电经费指标的制订、调配,以及对各部门用水用电情况的检查、监督,并针对各单位
(三)组织制定学校水电规划;
(四)负责学校所属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的制定;
(五)负责学校节能信息化建设及能源相关数据统计。
第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进行水电资源管理。后勤服务中心下属水电服务部作为水电资源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保障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全校供水供电管线、泵房、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和值班等工作;
(二)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负责全校所有水电用户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
(三)参与学校供水、供电的规划和改造工作;
(四)完成学校水电收费工作,定期上报各类水电统计、分析报表;
(五)做好学校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六)负责与地方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六条 水电用户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自身的日常水电管理工作;
(二)配合水电服务部抄表,核对抄表数据及水电费用,并按时缴纳水电费;
(三)做好避峰用电、降压供水和水电紧急抢修时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电节能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和受理程序
第七条 校内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办理开户手续后,在水电服务部监管下,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水电安装工作。水电费实行指标化管理的用户,其水电表的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用户的水电表安装费用自理。
第八条 基建用户必须与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签订《水电使用承诺书》,按规定确定双方责任,。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水电服务部可拒绝对其供水供电。
第九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均应事先向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全校所有水电用户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第四章 计量收费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价格管理办法》中的学生用水用电量标准,每月免收5度电、3吨水,超过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表计管理
(一)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用户均应安装水电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
(二)水电计量表计的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负责。
(三)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45日)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按表计费。确实无法安装表计或不适宜安装计量表计的,则按用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计收水电费。
(四)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承担维修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五)用户如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表计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由用户自行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若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由学校承担验表及相关费用,并按规定退补水电费。在申请验表期间,水电费仍应按期交纳。
第五章 大功率电器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大功率设备是指单台功率10KW以上的实验仪器、科研器具、空调、灯具、取暖、办公设备、通讯器材、电热电器和电力系统设备等电器具。
第十三条 各单位新增大功率电器设备必须到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办理新增手续,由水电服务部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
第十四条 对已批准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必须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必须确定大功率电器使用负责人,加强教育、严格管理,节约用电。24小时不间断使用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必须有专人值守,随时掌握用电安全情况。
第十五条 调整和改变大功率电器设备安装地点,须得到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技术论证,否则出现事故、跳闸或超供电负荷等情况,均由用电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章 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十六条 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建立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应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值班人员、配电间值班人员的上岗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第七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施工企业)未经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批准,不得私自在学校内的供水供电管网上接水、接电。
第十九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施工完毕后,由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二十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进行水电线路设计时,须先咨询水电服务部意见和建议。施工图纸实施施工前,须由水电服务部核查;施工完工后,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参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需到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办理用水用电相关手续。施工单位必须安装水电表计,水电表计应与学校水电费表计收费系统配套,并按水电服务部指定型号安装,按实收费。确实无法装表计量的,按工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收水电费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价款的2%收取,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价款的1.5%收取,由水电服务部收取交财务处或由财务处从结算款中代扣。未使用水电的工程,由校基建规划处和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共同核定,可以免扣水电费。
第二十二条 单一安装工程不能安装表计计量的,在扣除工程主要设备的造价外,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价款的2%收取,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价款的1.5%收取;单一屋面工程不能安装表计计量的,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价款的1.5%收取,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工程总价款的1%收取。
第二十三条 凡新增容量、改建、扩建等工程,需先到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办理供配电手续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验收时,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参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水电设施损坏,将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第八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应注重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杜绝浪费现象,对浪费现象严重的水电用户将予以曝光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做到人走灯灭,电器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确需使用
自来水浇灌校园绿化的,应向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申请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水电用户应管理好属于自身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九章 违章用水用电及处置
第二十九条 违约欠费处理办法
(一)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0.1%计收。
(二)水电服务部应向欠费用户送交《催交通知单》,对长期拖欠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水电服务部可开具《停水停电通知单》,实施停水停电,确保水电费回收。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均视为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学校公共供水供电设施或其他用户的用水用电设施上私自接用水电;
(二)改变计量装置接线及配套设施(如互感器等),伪造、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三)绕越水电计量表计接用水电;
(四)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五)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七)使用窃水窃电装置用水用电;
(八)对购电购水卡进行非法充值后用水用电;
(九)擅自改装、移除公共供水供电设施或计量设施;
(十)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三十一条 违章用水用电处理
(一)违约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应予以制止,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水电费进行追缴和处罚。
(二)对拒绝承担违章用水用电责任且情节严重的用户,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查处违章用水用电相关要求
(一)对查获的违章用水用电(含举报投诉)用户,拒不配合稽查工作的,由学校保卫处牵头、水电服务部配合,在3个工作日内对用户完成停电停水处理。
(二)学校师生员工发现违章用水用电、窃水窃电行为时应尽快上报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接到举报后应通知有处理权限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最长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客户串通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或包庇以上行为从中谋取利益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行为及时上报并处理得当,为学校及时挽回经济损失的,将酌情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南华大学水电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后勤服务中心水电服务部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