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情况下,具体报销规定如下:
1、参保职工住院(含特殊门诊中的恶性肿瘤、尿毒症、晚期肝硬化、精神病),经衡阳市医保报销后,其自负部分:70岁以下按个人自负60%报销,70岁以上(含70岁)及癌症病人按个人自负的70%报销。
2、医疗费报销时间与审核:参保职工住院自负的医疗报销补助凭诊断证明书、住院发票、住院结算单于每月第一周和第三周星期三到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核算后登记个人医疗费用台帐,再到学校财务处领取。
3、参保人员患病需转外地诊治,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外地治疗的医疗费用,湖南省内个人先自负10% 、湖南省外个人先自负20%,再按有关规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