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衡价商〔2014〕210号《衡阳市物价局关于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实行居民阶梯式水价的批复》,特作如下说明:
一、衡阳市城区供水用户分类仍按物价局衡价商〔2012〕254号文件执行。(见附件)
二、衡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26元/ m3调整为1.56元/ m3。即居民生活用水缴费价格由2.38元/ m3(水费1.26元/ m3+水资源费0.02元/ m3+污水处理费0.8元/ m3+垃圾处理费0.3元/ m3)调整为2.66元/ m3(水费1.56元/ m3+污水处理费0.8元/ m3+垃圾处理费0.3元/ m3),其中2.66元/ m3已含水资源费0.08元/ m3。(见附件)
三、衡阳市城区自来水新的价格和实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制度从
2014年
11月
1日起
执行,执行后第一次抄表量按原价格,第二次抄表量按新的用水价格(见附件)。据此,我校居民生活用水新价格从
2015年
3月
1日起
执行。
附:1、“衡价商〔2012〕254号《关于调整衡阳市城区自来水分类价格的批复》”
2、“衡政通〔2013〕1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城区自来水分类价格的通告》”
3、“衡价商〔2014〕210号《衡阳市物价局关于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实行居民阶梯式水价的批复》”
4、2014年10月—2015年3月水费扣费表
后勤管理处水电服务中心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